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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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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FOREIGN SERVICE TRADES(缩写为:CAF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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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协会是由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外服务机构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
体,是全国对外服务领域的行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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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地区、行业的经济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推进对外服务的发展,协调会员的关系,保护会员的合
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本协会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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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协会的管理部门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业务指导。本协议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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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协会的常设机构设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4号城市宾馆2107,210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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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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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本行业在改革开放中的
新情况和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
议;
(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四)进行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出版、发行协会出版物;
(六)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
竞争;
(七)组织本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八)为会员培训各类人员,进行经验交流,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九)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资讯;
(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邀请和接待外国代表团来访,组织国内代表团、考察团出国考察和访问,参加国际相关服务贸易组织的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三)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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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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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即为理事单位。理事会即为会员大会。凡政府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的咨询服务的团体,可成为协会会员;与本行业有关的中外企业及知名人士可成为协会名誉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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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具备协会会员资格并要求加入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的团体,须拥护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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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质证明;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由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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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名誉会员不享有上述权利);
(二)出席理事会,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退会;
(六)参与制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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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制度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章,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资料;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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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于本年度终结六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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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累计两年拖欠会费,经催促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章的;给协会名誉及行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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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及秘书处组成。理事会是协会最高权利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会长会议是协会的最高议事机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审查和表决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
修改和批准协会章程;
(三)
选举产生由会长会议提出的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成员应由会员现职领导担任,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不得超过二届(但会员的现职领导如未出现变更,仍可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务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应从担任三年以上理事职务并在任的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单位的数量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缺席时,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常务副会长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确定召集理事会的时间及内容,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
推选副会长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负责人;
(三)
讨论并通过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员;
(四)
批准吸收协会会员及增补常务理事;
(五)
决定协会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
审定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
审定协会工作计划;
(八)审定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
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通过。每一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
第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会议成员由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顾问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职权是:
(一)
研究制定协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行业规章、协会章程等重要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和全体理事会通过。
(二)
研究讨论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提出意见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研究讨论常务理事组成人选名单,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
提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具有区域代表性,对所在区域的对外服务业务发展有一定影响力;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两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由国家贸促会现职会长担任。常务副会长和协会法定代表人由贸促会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副会长应是理事单位担任现职的领导,担任常务理事二年以上,能胜任协会领导工作的。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置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可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员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捐赠和资助;
(三) 各项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及本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会费包括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的入会费和每一会计年度缴纳的常年会费。
第三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会计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下一年的6月30日,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交全体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协会可吸收长期热心从事中国对外服务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备案。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
二00一年九月
(经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第五理事会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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