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TT通过了新的“行为准则和宪章”
我会加入的国际组织“民间职介国际同盟(英文简称:‘CIETT’)于2006年11月27日在柏林的会议上投票通过了CIETT新的“行为准则和宪章”。大多数未能到会的成员按同盟的建议采取了委托的方式投票。协会秘书处在会前认真翻译、研究了具体内容后,认为该“行为准则和宪章”以及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的针对民间职介机构的181公约对我们行业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报请协会领导批准后,我会委托同盟主席比勒先生代表我会投了赞成票。CIETT新的“行为准则和宪章”已在会上全票通过,现将全部译文包括181公约通报全体会员单位,使大家了解国际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定位、自律和法规方面的动态和要求,协会和会员单位应共同遵守。
CIETT行为准则和宪章
CIETT成员的承诺
为国际劳动力市场的良好功能而努力
导
言
民间职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表明着这样一个当代的回应:协调用户对柔性劳动力的需求和职介机构员工岗位安全的需要。
本着这样一种社会责任,多年来,民间职介行业在各个国家都在努力承担这一社会责任。
由于国际民间职介机构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和加强自律以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的要求,CIETT建立起全球性的行为准则。这一行为准则为民间职介机构的运作提供了总的指导方针。所有会员都将遵守该准则。
这一共同认可的准则是CIETT民间职介机构宪章的补充,该宪章表明CIETT成员的义务和社会责任。
一、
民间职介机构运作的总则
总则1.
遵守社会伦理和职业操守
成员对待自己的员工和其他社会相关方面应严格遵守伦理、诚信和职业操守,在业务中要时刻想着如何提高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准、形象和信誉。
总则2.
遵守法律
成员及其员工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令和非法令性的规定并听从官方在本领域的指导。
总则3.
合同条款的透明
成员应确保员工知晓其工作条件、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工资和发放以及工作时间。
总则4.
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成员在向求职者或自己的员工提供派遣服务时不应向其收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费用。
总则5.
重视岗位的安全
1.成员应认真提高和保持令人满意和不断更新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
2.成员应确保其员工经过恰当的培训,使其具有从事其职责的技能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总则6.
重视多样性
成员应建立相关的工作条例,以防不合法或不合伦理的歧视。
总则7.
重视员工的权利
1.参照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公平、客观和透明地计算员工的工资。
2.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员工的结社自由。
3.成员不得将员工派往其员工进行罢工的用户,除非那里的罢工是所在国或当地的法规不允许的。
总则 8. 重视商业秘密
1.成员应在业务的全过程保守商业秘密。
2.成员和其员工在披露、展示、提交信息或寻找秘密信息和个人信息之前应确保已得到允许并可以形成文字材料。
总则9.
重视专业知识和服务质量
1.成员应认真提高和保持令人满意和不断更新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
2.成员应确保其员工经过恰当的培训,使其具有从事其职责的技能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总则10.
重视公平竞争
成员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应确保双边关系。
二、
CIETT民间职介机构宪章
民间职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法定的柔性劳动力配置,所服务的员工得到安全工作的机会,改善了职业状况,发挥了“中转站”的作用。与此同时,民间职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调和了雇员寻求工作的渴望和雇主对柔性劳动力的需求。
作为负有社会责任的雇主,CIETT的会员完全同意承认这一宪章:
1.民间职介机构所开展的雇佣业务应尊重国际和各国有关工作条件无歧视的准则。
2.民间职介机构不应向求职者直接或间接地收取任何费用。
3.民间职介机构不得将员工派往员工进行罢工的企业以替代那些罢工的工人。
4.民间职介机构的员工应该得到适当的培训和发展的机会并且在用户企业也应有相应的培训。
5.当需要时,应组织民间职介行业进行社会对话和集体劳动协商。
同时,民间职介机构对世界范围的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积极贡献也应该得到各国政府、国际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承认。民间职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确实能够是提高劳动市场的效率的组成部分,因为:
最后,“民间职介机构国际同盟”完全支持国际劳工组织的针对民间职介机构的181号公约。CIETT支持其还未批准181号公约的国家的成员在各自国家促进批准该公约。
1997年关于民间职介机构的181号公约
关于民间职介机构的公约(注:生效日期:2000年5月10日)
公约代号:C181
地点:日内瓦
时间:1997年6月19日第85届大会。
国际劳工局执委会于1997年6月3日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劳工组织第85届大会。会议对1949年的关于某些收费的劳务中介机构的修正案加以解释,认识到了“柔性”在劳务市场上的重要性。同时,回顾了1994年第8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应对1949年的关于某些收费的劳务中介机构的修正案再修正的观点。考虑到民间职介机构运作环境的差异,也就是说,上述公约通过时的普遍条件的可比性,应该承认这类机构在劳务市场上所起的良好作用;回顾了需要保护工人被滥用的观点,承认搞好行业关系的必备因素是保障社团自由权和促进集体谈判的需要;对1948年职介服务公约条款加以解释,回顾了以下公约的相关条款:1930年的义务工公约;1948年的社团自由和机构权力保护公约;1949年的组织谈判权利公约;1958年的雇佣和职位歧视公约;1964年的雇佣政策公约;1973年的最小年龄公约;1988年的促进就业与反失业公约;1949年的就业迁徙公约(修正案)中的招聘条款;1975年的迁徙工人(附则)公约。
第85届大会日程第4项是决定通过针对1949年96号公约(修正案)的某些提议,并且决定以1997年国际公约的形式通过。以下公约可以被称之为1997年关于民间职介机构的公约。
该修正案作为会议议程的第10项内容在1933年的第17次会议上通过。会议决定以国际公约的形式作为对1948年的劳务服务公约的补充。1948年的劳务服务公约要求每一成员在公约的有效期内应保留免费的公共劳务中介服务并且所有领域的工人都可以享受这一服务。96号公约是1949年7月1日通过的,因此,该公约可以称之为:关于收费的劳务中介机构1949年修正案:关于民间职介机构的公约
第1条
1)本公约中民间职介机构是指任何独立于公共机构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劳务市场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服务:
(a)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但在此后形成的雇佣关系中不成为其中的一方;
(b)
雇佣工人并把他们推荐给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第三方(以下称:“用户企
业” ),“用户企业”分派这些人的工作并对其工作负监督之责;
(c)与众多雇主代表和工人组织的代表协商后由主管当局允许的岗位空缺的寻
找,例如提供信息,但这些信息不能与某些已被具体申请的职位冲突。
2)本公约中的“工人”包括求职者。
3)本公约中“工人个人资料的处理”是指与鉴定工人有关的信息采集、存储、合并、交流等。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中民间职介机构。
2)本公约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工人和所有经济活动的分支。但海员的招聘和安置除外。
3)本公约目的之一就是允许民间职介机构开展业务,并在其合同条款框架内保护工人得到民间职介机构的服务。
4)与众多雇主组织和有关工人的代表协商后,成员国可以:
(a)在特定环境下,可以禁止民间职介机构在第1条第1段表述的某些行业和经济活动的分支开展业务;
(b)在特定环境下,拒绝某些经济分支行业或本公约中涉及的领域的工人进入这些领域,以保护有关的工人。
5)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应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2条在其报告中具体说明上一条款中禁止和拒绝进入之行业、领域的理由。
第3条
1)民间职介机构的合法地位应在征询大多数雇主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的意见后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惯例来决定。
2)除所在国法律和惯例另有规定外,成员将根据执照或证书来决定民间职介机构的运营条件。
第4条
成员国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民间职介机构为所招聘的工人所提供第1条述及的服务得以实现,即保障社团的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第5条
1)为提高岗位质量和待遇,成员国应确保民间职介机构的工人免受以下歧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主张、血统、社会根源和其他所在国法律和惯例涵盖的歧视,如:年龄和残疾。
2)本条上段不应阻止民间职介机构提供特殊的社会服务或协助众多能力低下的工人寻找工作。
第6条
民间职介机构对待工人的个人资料应:
(a)根据所在国法律和惯例,持保护的态度以尊重工人的隐私;
(b)尽量减少工人的资质和职业经历及其他直接有关的内容。
第7条
1)民间职介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地向工人收取任何费用。
2)为了有关工人的利益,在征询大多数雇主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的意见后,主管当局可以针对上条为某些领域的工人以及民间职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类型允许例外。
3)根据上条,被批准允许例外的成员应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2条在其报告中述及这些例外并讲明理由。
第8条
1)在征询大多数雇主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的意见后,成员国可以与其他成员国在管辖权内共同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措施,对由民间职介机构招聘或安置的迁徙工人加以保护和防止滥用。这些措施应包括法律、法规中的处罚措施,包括禁止那些进行欺骗和滥用工人的民间职介机构的活动。
2)如招聘工人到另一国去工作,有关成员国应考虑达成双边协议,以防止在招聘、安置过程中的滥用和欺骗行为。
第9条
成员国应采取措施以确保民间职介机构不使用或提供童工。
第10条
主管当局应有大多数雇主和工人组织的代表参加的相应的机制和程序,对与民间职介机构有关的抱怨、滥用和欺骗进行调查。
第11条
根据所在国法律和惯例,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护第1条第1款(b)述及的由民间职介机构雇佣的工人的利益。与之相关的是:
(a)社团自由
(b)集体谈判
(c)最低工资
(d)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
(e)法定社会保障
(f)进行培训
(g)岗位安全和健康
(h)岗位伤病赔偿
(i)破产赔偿和保护工人的的追索权
(j)产妇保护和补贴,双亲的保护和补贴
第12条
根据所在国法律和惯例,成员国应确定民间职介机构提供的第1条第1款(b)述及的服务的相应责任和用户企业与以下各条的责任:
(a)集体谈判
(b)最低工资
(c)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
(d)法定社会保障
(e)进行培训
(f)岗位安全和健康
(g)岗位伤病赔偿
(h)破产赔偿和保护工人的的追索权
(i)产妇保护和补贴,双亲的保护和补贴
第13条
1)根据所在国法律和惯例,在征询大多数雇主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的意见后,成员国应制定一些条款并定期进行修正,以促进公共职介机构和民间职介机构之间的合作。
2)上段述及之条款的基础是公共当局仍对以下两项有最终决定权:
(a)制定劳务市场政策;
(b)使用或控制使用为贯彻政策的专项公共基金。
3)主管当局可不定期地要求民间职介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包括与之有关的机密内容:
(a)根据所在国法律和惯例,主管当局可了解民间职介机构的组织结构与活动情况;
(b)统计数字。
4)主管当局可定期编纂和公布以上内容。
第14条
1)本公约的条款可以通过法规或不违背国家惯例的方式实施,例如:法院判决、仲裁或集体协议。
2)劳动监察部门或主管公共当局负监督实施本公约之责。
3)如违反本公约,应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15条
本公约不影响更有利于民间职介机构所招聘、安置和雇用的工人的其他国际劳动公约。
第16条
本公约对1949年(已修正的)和1933年的“关于收费的民间职介机构公约”进行了修正。
第1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上报国际劳工局总干事,以登记备案。
第18条
1)只有当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的批准书经国际劳工局总干事登记后才有约束力。
2)每两个成员国的批准书经国际劳工局总干事登记12个月后,本公约方可生效。
3)此后,每个成员国的批准书经国际劳工局总干事登记12个月后,本公约方可生效。
第19条
1)自本公约首次生效10年有效期满后,每个成员国都可通过一纸告之于国际劳工局总干事备案用的决议书而放弃执行本公约。弃约在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每个已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和没有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前款述及的10年有效期满的第二年内有弃约权。但在这10年有效期内将受此公约的约束。此后,依据本条款,在每10年的有效期满时,成员国都有弃约权。
第20条
1国际劳工局总干事将通知所有成员关于递交的批准书与弃约书的登记备案情况。
2)当通知成员第二次批准书应上报时,总干事将提请该成员注意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第21条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国际劳工局总干事应将所有的批准书细目和弃约案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备案。
第22条
国际劳工局的决策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大会报告该公约的现状,并看是否需要将全部或部分要修正的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23条
1)如大会通过全部或部分修正后的新公约,新公约应保证:
(a)尽管有上述第19条之规定,但如果新公约已生效,每个成员国应依法批准新公约、废止旧公约。
(b)自新公约生效之日起,尚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将不得继续批准本公约的手续。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但尚未批准正在修正的公约的成员,本公约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将继续有效。
第24条
本公约的英文和法文版本具有同等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