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
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交部《关于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今年以来,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私自向外国驻华使馆兜揽翻译业务,一些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为了压低稿酬和扩大搜集情报的接触范围,积极利用我内部管理上的漏洞,私自从社会上寻找一些非专业翻译单位和个人承接翻译业务。还发现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和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的介绍,私自从社会上聘用中国公民近百人;社会上有些人,擅自到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驻地兜揽生意、承包修缮工程
等服务业务的情况也屡有发生,且有蔓延之势。
上述情况,如任其发展,不仅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我不利,而且对安全保卫和外事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困难。因此,要在我内部加强教育和健全管理制度,限制外国驻华代表机构扩大情报渠道和捞取便宜的种种做法。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外事服务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首都北京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强领导,责成外事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进行归口管理,指定专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工作。
二、参照一九五八年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的作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以通告的形式重申或规定中国公民向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求职应聘或承揽服务业务,须经指定的部门或单位介绍,违者必究。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的内容分别由外交部礼宾司、外交部新闻司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照会各国驻华代表机构。
三、北京的外事服务工作,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归口管理:
1、向外国驻华代表机构承揽翻译、出版等业务,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以英汉对译为主)、世界知识出版社(以其它语文为主)组织承办;
2、向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及各国新闻代表机构提供服务人员、教学人员、办公及住宅用房、建筑及修缮工程等服务事项的外交服务工作,统由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归口管理并组织承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协助外交部对其进行指导;
3、向外国企业和金融常驻代表机构及人员提供服务人员、教学人员、办公及住宅用房等服务事项的外事服务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导,指定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归口管理组织承办。
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承办外事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提供服务事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等问题上,按服务对象的单位性质分别参照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世界知识出版社、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的现行办法和收费标准办理,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彼此拆台或竞相压价。
四、建议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对所属人员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与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人员洽办服务项目必须通过正当渠道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进入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驻地兜揽生意或承包服务业务。公安、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协助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部门及承办单位做好管理工作。
五、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承办单位要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方便服务对象,做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对外事服务人员要加强教育管理,严格要求,待遇可适当优厚些。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拒腐防变,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和高效率地、周到地为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协助我有关部门对违纪不法的人和事做好查处工作。对成绩优异者,要给予奖励。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概由当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查处,并按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其它处分。
以上措施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国有关省市和部门参照执行。
外
交
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