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5177号)下发之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了对本地区、本部门外事服务工作的管理,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目前外事服务工作中各行其是、多头对外的现象,外国驻华机构竞相私招乱雇的现象还相当严重,有些已危害到我国的安全和利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外事服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的外事服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定专门的外事服务单位组织承办。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外事服务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提供服务。任何个人非经指定的专门外事服务单位介绍,不得私自受雇于外国驻华机构或受雇为外国驻华机构的人员服务。

    二、北京是外国驻华机构较集中的地区,对北京的外事服务工作重申如下分工:

    (一)向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和外国新闻代表机构提供服务人员、教学人员,提供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建筑及修缮工程等,由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归口管理并组织承办。

    (--)向外国驻华代表机构提供翻译、出版服务,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以英汉对译为主)、世界知识出版社(以其他文种为主)和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组织承办。

    (三)向外国企业和金融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提供雇员(含代表和首席代表)和其他服务人员,提供办公用房、住宅用房等,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指定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组织承办。

    三、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指定的专门外事服务单位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做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对所属外事服务人员应高标准、严要求,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保证所派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遵纪守法,拒腐防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本通知发布之前未按规定程序或私自受雇于外国驻华机构的人员,应主动到有关的管理部门或指定的专门外事服务单位申报。对其中具有外事服务条件,可以继续受聘于外国驻华机构的,由有关的管理部门或指定的专门外事服务单位补办手续;对不具备外事服务条件或不适宜做外事服务工作的,应限期撤离。

    五、经劳务出口单位派出后又被返派到外国驻华机构的我劳务人员,应在返回国内任职一个月内,持原劳务出口单位的函件到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或指定的专门外事服务单位登记。

    有关劳务出口单位在与派出人员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上述规定。

    六、对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不按合法手续向外国驻华机构提供服务,或已私自受雇于外国驻华机构而不主动申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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