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
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
中国雇员保密管理的意见(节选)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133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工作。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中国雇员的服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中国雇员的服务。要严格控制指定外事服务单位的审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坚决制止多头对外、各行其是的现象。对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中国雇员服务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通告驻本行政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通过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私自招聘;其聘用的中国雇员必须持有所在地方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允许受聘的证明(证件);其聘用中国雇员的活动应接受我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已私聘的中国雇员,要补办有关手续,对不适合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要限期解聘。对违反规定私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经批准承担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中国雇员服务的外事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外事服务工作保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对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受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要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