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订后的企业用工策略
时间: 2013-11-13       来源: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

《修改规定》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一般情况下是指替代一段时间后,原岗人员还会回来、新的人要离开的岗位。三性岗位上派遣员工人数相加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但目前暂未就具体的比例出台相关规定。

同工同酬的执行

《修改规定》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工同酬有两个关键词,第一,同类岗位。第二,分配办法。如果同岗的职工工资是根据同一个分配办法所得出的,但在这个分配中因相关要件不同导致工资不一,不违背同工同酬原则。或者分配办法不一样的,但由于不在同类岗位上,也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报酬的界定,从文字上看,福利是不包含在劳动报酬范围内的,但福利本身也是一个较难界定的概念,一般的,按月发放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货币性收入,界定为劳动报酬更为合理;股权性激励,一般不计入劳动报酬。

关于适法调整期的规定

《修改决定》20121228日公布,将于201371日起实施。公布前已经依法定立的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到期限届满,即在20121228日之前已经定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都可以继续履行至解除或终止。

《修改决定》实施前企业的准备

面对71号要实施的《修改决定》,建议企业做以下准备:

第一,就目前企业中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做相关核查工作。内容包括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的日期是否是在20121228号之前签署,是否已经达到了无固定期限,是否已经连续派遣达到了10年,是08年以后的第几个劳动合同期等。

第二,就目前企业中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做相关核查工作。内容包括员工工作岗位名称、所在部门、所处级别、员工社保缴纳地、实际工作地等。目前辅助性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FESCO建议可以将多种维度综合考虑,例如所在的部门,所处的级别,岗位描述的工作内容等。

在上述准备完成之后,企业可以参考上述核查结果选择今后的用工模式。符合派遣条件的FES-CO在这方面会提供更为灵活的劳务派遣服务以满足企业需求。不符合派遣条件,能够由企业直接雇佣的,需要进一步进行以下方面的准备:评估需要增加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包括需要增加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人数、职能等;建立或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派遣机构协商确定转换流程;准备相关文件和备用方案及与员工的沟通计划。

目前很多企业希望将原有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整体发包给第三方,这个转变将涉及整体业务的转变,需要进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分析及业务方面的综合性分析,包括评估成本、重新构建业务范围、业务的职责及考核机制等,以及预见这种转变的不可逆性。FESCO在建议企业长远打算的同时,将积极提供更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多样化服务。

来源:外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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